那曲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春节、藏历新年期间
燃放烟花爆竹的
公 告
为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喜庆、祥和的春节及藏历新年,按照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那曲市安委办《关于那曲市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》要求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第一、严格遵守关于烟花爆竹销售、燃放规定;
第二、不从流动摊贩手中购买安全没有保障的烟花爆竹,不在非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,不购买、不燃放土造、自制烟花爆竹;
第三、不购买、不燃放“三无(无批发经营单位名称、无防伪标识、无销售许可证产品),不购买、不燃放禁止销售的拉炮、摔炮、砸炮等危险品种;
第四、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在安监、消防、公安等职能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。购买时请主动监督、查看销售点是否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;
第五、燃放烟花爆竹请远离油站、气站、及市政电路设施。
第六、燃放烟花爆竹前,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包装上的安全燃放说明;
第七、燃放应选择户外空旷场地,切记注意防火。不要在室内、楼道、走廊内或易燃、可燃物周围燃放烟花爆竹,燃放时注意避让行人、儿童和老人;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、飞机,严禁携带烟花爆竹出入学校、医院、集贸市场、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,也不要在上述地点及周围燃放;
第八、观赏、燃放烟花应保持安全距离。
第九、酒后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
第十、在城镇内驾驶车辆请勿观赏烟花。
那曲市应急管理局
2021年2月2日